發問如題,請告訴我整件事情的發生過程,給我詳細的資料!感謝!! 解答 徐自強被控與黃春棋、陳憶隆、黃銘泉等人,於1995年9月1日共同綁架台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,將其押至汐止山區殺害棄屍,並向家屬勒贖七千萬元。案發後黃銘泉逃亡泰國遇害身亡。黃春棋被捕後,供稱徐自強、陳憶隆為共犯。徐自強則於1996白年6月,在律師陪同下向法院投案。一、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本案被告X、X1及徐自強等三人因經濟狀況不順遂亟需現款解決經濟窘境,故於X1及徐自強巧遇財力豐厚之房地產業者Y後萌生擄人勒贖之意,但因人手不足及欠缺交通工具而邀X2共同參與。八十四年八月中旬,徐自強、X、X1及X2等四人,均齊聚於桃園龜山鄉徐自強租屋處謀劃作案過程,又因Y認識X1及徐自強,因此決定擄得Y後立即滅口,以免遭警方追捕。並由X、X2及徐自強購買小長刀及手銬。而三瓶硫酸、土黃色寬型膠帶、透明手套五雙則由徐自強購買。九月一日清晨五時許,四人由徐自強租屋處出發,前往Y住處附近。同日七時多,由X及徐自強持小長刀將Y車左前輪胎刺破。八時四十分左右,Y欲駕車發現左前輪破損,正打開後行李箱拿取備胎更換時,X、徐自強及X2一擁而上,X持刀抵住Y頸部,X2持手銬銬住Y一隻手,徐自強在旁助力推拉,將Y押上X1所駕駛之贓車後座,以膠帶貼住Y雙眼,由X2駕車前導及警戒。X1指示徐自強下車折返現場擦拭指紋後,自行返回龜山租屋處等候。X1、X及X2隨即前往汐止山區。近十時許,X1等人抵達預定殺人地點,取得Y之父Y1的聯絡電話,X1即將Y殺害,將屍體丟入事先挖好的坑洞內,潑灑硫酸並進行掩埋。事畢,由X1駕贓車載X引導X2下山,途中X1先將贓車棄於伯爵山莊門口,取出車上行動電話後搭乘X2車返回徐自強租屋處,並打電話至徐自強妻所經營之檳榔攤將徐自強召回會合。翌日清晨,X2接連打電話至Y1家要求贖款,此後即不斷打電話至Y1家勒贖。直至同年九月十五日,雙方決定以一千五百萬元贖人。同年月十六日X1搭機避往泰國,惟仍以電話聯絡方式參與取贖過程。九月二十日X等人已約定地點取贖,適為員警埋伏逮捕X。X2、徐自強知X被捕後開始逃亡,X2於同年十月二十二日遭警方逮捕,徐自強則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自行到案。然而本案疑點重重,自85年進入高院後,本案在最高法院與高院間來來回回,原因即在於審理過程當中瑕疵不斷,黃、陳二人的自白也多有前後矛盾之處,法院竟採用這樣的自白當做徐為共犯的證詞;且判決書中藉由共同被告自白所認定的事實,並沒有經過詳細調查,也沒有提出確實的證據證明徐自強的涉案。爾後監察院發佈的調查報告,直指徐自強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之責;而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,更直接指明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程序(對質),並言明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。共同被告的瑕疵自白,仍是徐有罪的唯一證據,法院對大法官釋字582號置若罔聞所有關心本案的民間社團今天聚集在此,除了表達對於無能司法的憤怒與不耐外,也要向社會大眾宣示,我們將極盡所能匯聚所有力量救援徐案,直到獲得一個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為止!我們看到的是,因偵查階段的粗糙而於審判程序中堅持自己清白的被告,只能繼續陷溺在不知何時結束的程序漩渦中載浮載沈,而法官和檢察官卻只是冷眼旁觀。無法了解人民疾苦的司法,如何得到人民的信賴! 參考資料 Google大神 相關詞: 徐自強案,徐自強擄人勒贖案,徐自強死了,徐自強 判決,徐自強死刑案,徐自強死囚案,徐自強案件,徐自強案過程,徐自強 wiki,徐自強事件徐自強,黃春棋,陳憶隆,黃銘泉,台北縣房屋,黃春樹,死刑,龜山租屋處,伯爵山莊,租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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